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施暴者只被训诫,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

2025-01-10

    小学生极端欺凌事件:9岁肇事者只被训斥,主流媒体称:子不教都是父亲的错!律师:监护人可被起诉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调查,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金某某(男,9岁)袭击同学孙某(男,10岁)岁)。多次犯有侮辱、殴打、欺凌等严重不当行为。因赵某某、金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某、金某某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

    施虐者家长代笔的道歉信

    名门大V:这是这个时代唯一的出路

    律师:监护人可被起诉

    家喻户晓的大V“Mr.《江宁》9月26日发帖称,两个孩子太小(9岁)。即使是之前的一些措施,比如青少年拘留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定得这么低。现在的专门(勤工俭学)学校的办学年限不能低于12岁。所以到了这个年纪,能做的就只有这些了。

    《博莫江宁》表示,当前最严重的问题是信息时代发展极快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滞后之间出现前所未有的矛盾。与我们小时候相比,今天的孩子有更多的方式获取信息。很多时候,有些事情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但孩子却非常清楚。我们的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姜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其特殊、稀有的人类个体所犯下的极端​​行为,我们应该考虑根据他的具体行为研究具体的惩罚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作为一般规则。”

    家长们在网上发布了相关帖子。这些帖子简直令人震惊。10岁的受害人遭受殴打等不当行为,甚至遭到对方侵犯。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嘉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泽华表示,在这起事件中,由于两名肇事者年龄太小,警方按照现行行政法规,以最高标准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严惩。”

    石泽华律师表示,在这起事件中受到欺凌的小学生和孙某都受到了长期伤害。加害者监护人必须赔偿孙某后续的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心理伤害费用等经济方面的费用。“受害人父母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让对方为孩子的行为付出代价。”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1200条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

    中央媒体称:“子不教,父有过”。

    立法应与时俱进

    依法办案无可厚非,但在处理校园欺凌等事件时,有关部门首先应该认识到,必须把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给予受害人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有罪”,这意味着加害者及其监护人给予严厉的惩罚,这既是对受害人的安慰,也是对潜在加害者的警告。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关于单纯按照年龄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讨论比较激烈。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必须谨慎对待。但必须记住,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效率和能力已经超乎想象,有的孩子成熟得极快。本案中两个“小鬼”的行为,以及之前强迫同学吃粪便等暴行,已经远远超出了成年人的正常理解。面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新趋势,立法是否应该与时俱进?

    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对校园欺凌事件都应该零容忍,并依法追究所有人的责任。这一事件对各级学校来说是一个警告,对校园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个警钟。我们不仅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管理,避免欺凌事件的发生,而且出现问题时也不能掩盖问题,更不能想大事化小。只有实事求是,才能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和家长放心。他们忽视了应该控制的事情,而不是应该阻止的事情。学校失去话语权,监管失灵。无疑是纵容,成为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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